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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晨报]晚育且破腹产可领135天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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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政策出台十重新意详细解读

晚育且破腹产可领135天生育津贴

9月12日起执行 用人单位不参保要受罚

■本报记者严爱群、罗仁瑾

  9月12日,吉安市政府在全省率先发布《关于实施<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充分结合全市30余家定点医疗机构,卫生、工会及妇联等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对201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下称《规定》)制订了相应的操作细则,明确了具体的实施标准,对已执行了14年的《吉安地区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进行了大幅调整,并将于当日起正式执行。

昨日,市人保局医保科、市医保处工伤生育科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生育保险是指通过国家立法,在女职工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给予生活保障和医疗补偿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实施生育保险体现了对妇女生育社会价值的认可,对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均衡企业间的生育费用负担,鼓励企业聘用女职工,保护和促进妇女充分就业有着极为深远的意义。两位专业人士并就新意见中读者关注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一一解读。

解读一:缴费满1年方可享受待遇

  依照《规定》明确,吉安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等均应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为单位所有男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规定手续生育(含流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解读二: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

  按照《规定》,生育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我市制定标准为按上年度本单位全部职工(含男性职工)工资总额0.6%的比例缴费。全额拨款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由市财政统一代扣代缴,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差额补助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由市财政补助50%,统一代扣代缴,列入财政预算;其余50%部分由单位自筹缴纳。企业和自收自支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自筹缴纳。县级以上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包括申报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等,如青原区单位职工到青原区社保局具体申报。

据悉,我市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属地统筹原则,今后将逐步过渡到设区市级统筹。生育保险基金用于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等支出。其中,生育津贴包括产假期间(含流产)的生育津贴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津贴医疗费用。而医疗费则包括从怀孕至分娩住院期间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以及生育出院后3个月内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还有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实施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等。

解读三:晚育且破腹产可领135天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无疑是读者最为关注的内容。为此,医保科熊科长表示,依照《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全省女职工统一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津贴:取宫内节育器的,享受1天的生育津贴;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3天的生育津贴;结扎输卵管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含3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流产的,或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胎儿子宫内死亡或婴儿出生后死亡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

同时,女职工还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增加享受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或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正常受孕生产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0天生育津贴;怀孕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2天生育津贴。据悉,晚育是指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生育第一胎。这就意味着,晚育且是剖腹产的女职工,可享受135天的生育津贴。

解读四:生育津贴即为产假期间工资

  《规定》要求享受生育津贴期限实行全省统一,但各地市需依照本地实际情况明确限领取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假期的生育津贴的标准,我市规定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和规定的假期天数为实际计发数,计算公式为:实际计发数=月平均缴费工资(元)÷30(天)×假期天数。例如:今年27岁的刘红为某中学教师,破腹产产下一女儿,该校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1800元,她将领取到的生育津贴计算方式为:1800÷30×135=8100元,产假期间,她可领取到的生育津贴为8100元,期间单位不再支付其工资。

但全额拨款单位的职工在享受产假(生育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已按规定支付工资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测算出应支付的生育津贴数,用于抵扣下年度生育保险财政预算安排数,不再同时领取生育津贴。熊科长表示,当下,在一些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中,女职工休产假往往没有工资领取,还可能面临失业,此举将更好地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合法权益,促进女性充分就业。

解读五:申报生育津贴期限为6个月

  生育津贴究竟如何申领,办理周期需要多长时间?对此《规定》也作出了详细的说明,曾科长表示按要求,用人单位、职工本人或者委托人在职工生育、终止妊娠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6个月内,应及时向经办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

职工申领生育津贴时需提交下列材料:职工本人身份证;计划生育有关证明;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医学证明;结婚证;生育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明细清单;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材料。受委托代为申领的被委托人,需提供申领人出具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一般情况下,经办机构在受理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将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经办机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将生育津贴及生育医疗费发放到参保职工所在单位,由单位再支付给职工本人。

解读六:顺利分娩可补助1100元医疗费

  生育医疗费用是指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以及分娩并发症等的医疗费用。据熊科长介绍,与旧办法相比,此次调整最大的亮点就是将职工生育医疗费补助范围由原先的3项增加到11项,补助标准提升了3倍以上。我市明确,现阶段我市职工生育医疗费实行限额使用。实际医疗费低于下列限额标准的实行据实支付,实际医疗费高于或等于下列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支付。经过有关部门的多方测算,确定我市统筹内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补偿定额标准为:顺产1100元;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1800元;剖宫产3000元;产前检查费200元;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600元;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200元;放置宫内节育器(含宫内节育器)60元;摘取宫内节育器60元;皮埋术60元;皮埋取除术60元;输卵管结扎350元;输精管结扎300元;输卵管复通术1000元;输精管复通术800元。意味着以上11项有关在生育方面发生的医疗费用今后均可申报。

参保职工生育住院期间及出院后三个月内治疗因生育引起并发症、合并症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解读七:老公缴费老婆无业可领医疗费

  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本人已缴纳生育保险费,其未就业配偶也可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这即意味着:缴费的男性职工一旦其爱人没有工作,也未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照样可以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即报销生育医疗费。

解读八:生育医疗费用先垫付后报销

  据悉,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或配偶)应在生育(含流产)、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检查、手术或实施符合生育政策复通手术之日起6个月内到参保的经办机构申请,之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职工先行垫付。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待遇,并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解读九:非定点医院生育只报销85%医疗费

  我市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一致。目前,市本级定点医院为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井冈山大学附属医院、吉安市妇幼保健院、吉安市第一人民医院、吉安市第二人民医院、吉安市第三人民医院、吉安市中医院、吉安红十字会医院、丽人医院、博爱医院等。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报经办机构同意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在统筹区外生育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医疗终结后按规定到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结算。经办机构审核后,按照规定定额的85%进行支付。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今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再支付生育保险费用。意味着今后因生孩子住院不再使用公费医疗卡,而通过生育保险基金中报销)。

解读十:骗取待遇拒不参保将重罚

  为保障职工的权益,让所有企业都应为职工办理生育保险,依照《规定》,用人单位不参加生育保险和用人单位或者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则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另外,经办机构、医疗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如果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其限期改正;一旦造成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规定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情况记录;擅自增收或者减免用人单位应缴生育保险费;无故延期拨付或者擅自增加、减发、停发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收费凭证,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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