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为朋友出气 一男子故意伤害他人获刑
本报讯邱佐江、关群力、特聘记者刘正华报道:日前,经吉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吉水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夏某有期徒刑4年。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夏某与刘某系朋友且同为永新老乡。2009年,刘某在吉水县城西工业区某建筑工地上负责砂石的供给。同年8月初,刘某打电话告知夏某,其时常被一个负责监管的人孙某刁难,要夏某纠集一些人来教训此人。8月5日,夏某纠集刘某某等三人(均在逃)租车从永新县来到吉水县城西工业区,刘某将孙某的体貌特征告知夏某等人。夏某等人便在工地外守候,至当晚9时许,孙某与同事从工地出来,夏某招呼刘某某三人尾随其后,待其一人时,三人分别手持短钢筋对孙某进行殴打。经鉴定,孙某伤情为重伤甲级。
案发后,夏某等人与孙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且按照协议支付了赔偿款。
法院审理认为,夏某伙同他人,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吉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夏某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鉴于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与孙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孙某的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建议对夏某从轻处罚的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