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未取得相关手续 两男子擅自采伐樟树获刑
本报讯关群力、邱佐江、特约记者许招华报道:日前,经吉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吉水县人民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5月期间,墨某、周某二人经商议决定到吉水县盘谷镇采挖樟树销售牟利,并邀集李某、徐某、董某三人参与。后五人一起来到吉水县盘谷镇北岭村岭背自然村找到了需要经营的樟树,并请周某的父亲周某某帮忙出面商谈,以5600元的价格取得了该村所有的两棵活立樟树的处置权。墨某、周某等人在只交了600元定金,未取得相关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雇请民工对上述两棵樟树培土带蔸采挖,一棵于采挖的当日晚上雇车运走,得树款3.3万元;另一棵因村民报告有关部门未被运走,至今尚倒伏在现场,已干枯死亡。经鉴定,两棵被采挖的樟树,其中一棵属香樟,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另一棵因树体已运离,难以确认具体种名。
案发后,周某投案自首,并退赃900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