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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女为孩子“找爸” 男子拒绝做亲子鉴定

热度178票  浏览40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进入吉安论坛 时间:2012年11月04日 14:33

未婚女为孩子“找爸” 男子拒绝做亲子鉴定

法院:女方不能证明其与被告“关系亲密”,诉请不予支持

□案情

  未婚女冯小冰指认王春华为其生下的小孩生父,但遭到王春华的否定。冯小冰一气之下将王春华告上法庭,要求法庭确定王春华为孩子生父并支付抚育费。

  冯小冰诉称,其是原告冯杰的生母,王春华是小孩的生父。

  对于冯小冰的指控,王春华全部予以否认。他只承认与冯小冰在2002年因打架签订一份赔偿协议。诉讼中,冯小冰坚持认为王春华是小孩的生父,为证实这一点,她申请进行DNA亲子鉴定,但王春华予以拒绝。

  鉴定必须遵守自愿原则,因此,法院驳回了冯小冰要求鉴定的申请,告知冯小冰要提交与被告王春华有过同居生活或彼此关系亲密发生性关系等基本事实的相关证据。

  在举证时限内,冯小冰只提供了一份协议,协议内容为“甲方(王春华)和乙方(冯小冰)曾经因误会发生关系。经甲、乙双方协商,不管以后有什么麻烦,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对此说法,被告王春华的两位证人证明该协议是两人在一起打牌时发生纠纷,王春华致伤冯小冰,因索要医疗费而签订的。(文中人物均为化名)(首席记者程呈实习生姚瑶整理)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应当就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原、被告因打牌发生过纠纷,并不能证明被告就是原告的父亲这一事实。尽管原告也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但由于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导致不能通过亲子鉴定来直接证明案件事实。

  依照举证规则,在原告应提供原告母亲与被告之间曾有同居关系并导致其母怀孕的基本事实不能的情况下,不发生举证责任转移由被告举证其不系小孩生父的问题。原告举证不能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据此,法院以原告举证不足为由驳回了原告要求确定被告王春华为孩子生父并支付小孩抚育费的诉讼请求。 (万安县人民法院 康宽梁 王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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