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本月起施行
小区车位“僧多粥少”的局面怎么解决?房子买来空着,不缴物业费行不行?物管公司突然“逃跑”了怎么办……这些让市民纠结的小区问题都将随着《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施行而解决。7日,记者从省人大获悉,《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对一些长期存在争议的条款进行了修订明确,今后我省业主维权将更加方便。
关键词:房屋维修
保修期内报修需三天内维修
新房装修发现漏水,墙体存质量隐患,但业主却难找开发商。今后在我省新建住宅,物业将实行质量保修金制度,逾期不交存,将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成为《条例》的一大亮点。该规定将杜绝保修期内开发企业不履行或难履行保修义务的现象。
《条例》规定,10月1日起,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竣工验收合格后、申请不动产权属初始登记前,按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1%~3%的比例向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设立的物业质量保修金专门账户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
保修期限内,物业若出现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在接到维修要求后,应在24小时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若情况属实要在72小时内予以维修。
《条例》还规定,业主、物业使用人在装修房屋时不得损坏或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违者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关键词:物业收费
代收水电气费不得收手续费
据了解,《条例》还规定,住宅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而其他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电梯、转供电和二次供水等设施运行费用未纳入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应按实际支出和约定的收费方式向相关业主公平、合理分摊,并定期公布。
为方便居民生活,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企业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另外,《条例》明确,已交付业主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未交付业主的房屋,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限定购房人办理交付手续的时间不得少于两个月。
关键词:小区停车
占道停车收益归全体业主
对于小区占道停车及收费问题,《条例》规定,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应首先满足本小区业主的需要。在满足本小区内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后,可出租给其他人,但租赁合同期不得超过6个月。
而占用小区内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停放机动车辆的,应确保消防通道和道路畅通。业主大会决定收取车辆停放费用的,其收益扣除物业服务成本后应属于业主共有。
凡是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户外广告、停车场或从事租赁等,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200000元以下罚款。经营所得收益经业主大会决定,可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或管理,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收益和使用情况必须每半年公示一次。
关键词:物管责任
业主被盗物管失职将担责
《条例》提出,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对进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外来人员和车辆进行登记,并定时巡逻。物业服务企业若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如果服务企业不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擅自停止服务,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作者:徐娆
来源:大江网-信息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