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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农村建房管理 建设庐陵美丽乡村

热度168票  浏览23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进入吉安论坛 时间:2012年10月03日 09:05

解读吉安《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加强农村建房管理 建设庐陵美丽乡村

■本报记者严爱群

  农村建房缺乏规划引导、布局零乱,未批先建、批小建大,多占乱占、一户多宅,住房闲置、非法倒卖,只见新屋、不见新村……长期以来,我市部分农村宅基地利用和管理处于一种无序状态。这种局面今后将得到有效控制。

日前,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意见》的出台实施,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法规、完善农房建设审批手续,防控农村违法建设行为,建设独具庐陵特色的美丽乡村,促进城乡统筹发展。《意见》将对今后吉安促进村镇集约合理用地、改善农村人居环境、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等都将产生深远意义。

建立市县乡村四级规划管理体制

《意见》提出,为进一步理顺农房规划建设管理体制,我市将建立市、县、乡、村四级管理新体制,成立市县乡村四级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今后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绩效将作为考核县(市、区)、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的重要依据,并实行年度计分考核和问责制,对监管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实行问责。

市级。成立吉安市农村村民建房规划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市委农工部、市建设、监察、城管、财政、国土等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具体负责中心城区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农村建房规划管理及全市村民建房规划管理的技术指导,重点对吉泰走廊村民建房规划编制、建设审批及实施管理情况进行督察考核。

县级。在各县(市、区)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设立常设性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并向乡镇派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所。各县区同时成立“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副县(市、区)长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市、区)城管局。负责对控违态势及时调度分析,研究对策,对重大违法建设案件会商查办。

乡级。整合村民规划建设管理所、土管所、乡镇政府新农村建设办公室等人员,设立乡镇农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同时,今后村民建房监督执法权将交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根据工作需要,各乡镇将整合各方力量,成立村民建房管理执法队伍,负责辖区内农村建设的监督巡查,对违法违规建房依法进行查处。

村级。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将为辖区内村民建房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村民建房监管工作,受理村民建房报批手续。发现有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应及时制止、上报,并协助处理。

15个工作日内办结村民建房审批

《意见》对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批程序和流程进行了严格规定。

书面申请。建房申请人向所在村小组或村委会提交书面申请,并将建筑房屋要求、施工队伍或农村建设工匠名称、申请人的建房条件、要求等情况在本村张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由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分别在《吉安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签署同意后,由建房申请人报乡镇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所。

核准发证。管理所接受申请后,由乡镇建房规划管理所和建房申请人协调选定户型,并会同国土所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分别在《吉安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村(居)民建房用地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在第二轮5个工作日内由提请乡镇农村村民建房联合审批小组讨论。小组同意后,报各县(市、区)城乡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报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放线建设。建房申请人在取得两证后,再向村民建房管理所申请放验线。管理所将会同管理执法队伍对拟建房屋放线,并在现场设立包含拟建房屋的四至、层数、间距、建设规模、外立面效果图等内容的公示牌,以便群众监督及三级巡查,直至房屋竣工验收。历史文化名村原则不再审批建房

《意见》还明确,建房用地涉及重点控制区如林业用地、县乡公路沿线、江河湖库、文物保护单位及旅游景点的,村民建房管理所应及时通知林业、公路、水务、文物和旅游等相关管理部门共同参与现场勘察,并分别在《吉安市农村村民建房审批表》签署意见。如属国家级或者省级历史文化名村等古村落,其核心区不再审批建房,如确需建设应以保护为主,遵循“修旧如旧、建新如旧”的建筑风格。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中心城规划区不再批建单家独院

《意见》罗列了村民建房的审批条件及原则,市、县(市、区)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不再审批单家独院的村民住房。村民建房必须符合乡镇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村民建房尽量利用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荒山、荒坡,并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意见》规定,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90平方米,占用非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严格执行“一户一宅”规定,采取必要经济措施的办法,鼓励村民进行危房改造和拆除破旧危房以及无人居住的空心村,以腾出更多的宅基地用于村庄建设,改善和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消除“一户多宅”现象。

禁止城镇居民私购农村土地建房

《意见》提出,6类情况将不予以审批:尚未编制村庄建设规划的村、组;施工队伍或农村建设工匠未经过规划建设部门培训的,农民将原有房屋、宅基地出售、出租、赠与他人的;破坏生态环境,损毁历史文化遗存的;不符合建房申请条件的;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其他不得批准的。

通过审批后,村民应在村庄规范范围内建房。并严令禁止以下8种行为:沿省道、国道、高速路口及连接线道路两旁100米以内建房;城镇居民私自购买土地建房;非法倒买集体土地建房;擅自占用耕地开天窗建房;建新房不拆旧房(针对已有旧房的建房户);批小建大、超面积建房;未批先建、批东建西;不按图施工,擅自改变建筑户型和建筑风格。

同时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江西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建房的,由批准建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分不同情况给予处罚。严重影响规划,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对规划实施有影响,尚可采取改正措施进行补救的,责令停止建设,行政处罚到位并补办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建设。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或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住宅的,由国土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占用基本农田等性质较严重的,由国土部门依法立案查处后,予以拆除,并责成违法用地户恢复土地原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鼓励新建村民住宅彰显庐陵特色

以往在农村住宅建设中,常常见新房不见新村,为此,《意见》明确要求,新建农房建筑风格要彰显庐陵特色。

各县(市、区)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机构,将在今年内完成辖区内所有自然村庄的规划编制工作。乡镇村民建房规划管理所在为村民提供技术咨询等服务,并要求建筑设计方案应当从《庐陵文化特色民居图集》中选择。在选择户型时,要求每个自然村选择的建筑风格要基本一致,以免出现村落户型杂乱无序的现象。

同时,市、县(市、区)、乡镇三级将分别建立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奖补基金,补助村庄公共设施建设,对农村村民建房规划管理先进自然村和按《庐陵文化特色民居图集》推荐户型建房的农户进行奖励。

建立起自上而下的规划建设监管

《意见》提出我市将建立村点违法建设三级巡查报告机制。村委会在控违中负责一级巡查,审查和监督建房户严格按照审批文件建设,组建村级控违信息员队伍并形成监控网络。健全违法建房台账资料,实行月报制度,对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制止。

乡镇在控违工作中负责二级巡查,对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采取分片包干办法,签订责任书。对辖区内农民建房进行不定期巡查,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及时、坚决制止。县(市、区)“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控违工作中负责三级巡查,负责对一、二级巡查管控落实情况实施指导、调度、监督和考评。建立市级督导巡查制度。由市纪委监察、城乡规划、国土、城管等部门组成联合巡防组,定期对各地村庄村民建房情况进行督查。

违法建筑将一律无条件予以拆除

《意见》提出将实行查处违法建筑三级联动机制。按照“早发现、早处理,不成型、不成风”的基本要求,加大对各类违法建设行为的查处。对正在实施的各类违法建筑,一律无条件予以拆除。对形象进度在零线以下的违法建筑,由村委会或者村小组将基础部分清除,并做好登记;对形象进度在基础以上、一层以下的违法建筑,由县镇执法部门予以制止,拆除在建墙体,并将基础部分清除;对形象进度在一层以上的违法建筑,乡镇、村委可应责成当事人立即停止建设,限期自行拆除。对违法建筑一层以上主体基本完工的,辖区内发生大规模抢建,难以控制或严重暴力威胁阻碍拆违工作等情况的。县(市、区)控违领导小组将介入,并启动违法建筑查处联动工作机制。

私自收建房户任何费用一律免职

《意见》提出将建立严格的违法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对未按规定程序核发《乡镇建设规划许可证》、私自允许村民建房的,将被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如发现部门工作人员在建房申请中徇私舞弊,以权谋私,行政事业单位公职人员以及村干部不按照规定程序审批,私自收取建房户任何费用,一律予以免职。情节严重的,追究其行政和刑事责任。

乡镇政府、村委会主要领导是违法建设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接受县区"三级联动"防控违法建设领导小组组织的年度计分考核,对监管不力的单位和责任人,将进行扣分和问责。

按照规划户型建设可获惠民倾斜

《意见》要求各地要加强《意见》的宣传力度,让村庄规划家喻户晓,让村民熟悉建房审批程序,在全市树立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严肃性。

同时要求有关部门,在安排与农村建房相关的惠农项目时,按照村庄建设规划的要求,将惠农项目尽量向拆旧建新村庄或因原宅基地确属特别紧缺需开新基建新村庄的村点和按规划户型建设的农户倾斜。本着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改善农村面貌、提升农村文明程度的原则,中心村点建设、农村危房改造、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农村公路建设、改水改厕、村庄绿化等惠农项目,在不违背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支持村庄和农民新居建设。

同时凡在建制镇、乡政府所在地的集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民建房,条件成熟的乡镇视情况可收取市政设施配套费,但收费标准应低于城市市政配套费的50%。收费按管理权限由受理村民建房的部门统一收取,所收费用专项用于农民新村小区的规划及市政配套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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