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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一男子劫财又劫色获刑五年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编辑 来源: 中国江西网   发布者:刘建明
热度272票  浏览3998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进入吉安论坛 时间:2012年9月19日 08:28

  中国江西网讯 刘东方、记者朱超报道:9月13日,大江网记者获悉,近日赣州市赣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强奸案件,被告人陈某某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

  据了解,2011年2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行至赣县王母渡卫生院后门处,发现被害人伍某独自一人从此经过,于是从后面勒住伍某脖子,强行将其带至卫生院附近一木小屋。在其后数小时内,陈某某抢得被害人OPPOA90型手机一部,现金205元,并强行剥去被害人的衣服,多次企图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终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遂。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74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且违背妇女意志,欲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强奸罪。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强奸未得逞,属强奸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故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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