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内竟又行合同诈骗 吉水一男子被数罪并罚
本报讯 聂晓武、罗时建、特约记者许招华报道:吉水一男子在缓刑期内利用伪造商品房预售合同书和预售合同章的形式,先后骗取两位买房者的预付购房款,所得赃款均被该男子挥霍。日前,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合同诈骗案件,一审判决撤销曾某缓刑执行部分,曾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万元;本罪与前罪所判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3万元。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杨某委托其哥杨某某购买某小区商品房,后杨某某得知曾某能帮忙购房便与曾某联系。2010年12月18日,曾某冒用某商品房销售中心的名义,伪造了商品房预售合同书和预售合同章,与杨某某签订了预售合同,并先后三次共骗得杨某某6.3万元预付购房款后逃逸。赃款被曾某挥霍。同日,曾某采取同样的方式骗取易某3.8万元的预付购房款。赃款被曾某挥霍。
另查明,曾某于2009年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曾某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了合同诈骗罪。曾某在缓刑期内又犯新罪,对其应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实行数罪并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