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盗窃曾多次被判刑 他这次又要回“老地方”
本报讯 陶敬林、郭应根、特约记者许招华报道:一男子曾因盗窃被三次判刑,出狱后不思悔改,又在公交车上扒窃现金。近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盗窃案件,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吉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15日,刘某到吉水县城公交车上扒窃作案,采用雨伞遮挡被害人视线的方法,将黄某放在上衣口袋中的3650元现金盗走。3月15日,刘某又在该县人民医院实施盗窃,在盗窃被害人暂放在板凳上外套口袋内的财物时,被当场抓获。另查明,刘某分别于1983年、2005年、2006年因盗窃被判过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涉案价值36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应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