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户”男实施盗窃法院骨龄鉴定量刑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12月份的一天,杨小华窜至新干县的一家公司,趁无人之际在该公司盗走现金3200元。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据杨小华本人称,家中已无亲人,他并不清楚自己的年龄,只表示大约为18岁。审理时法官发现,杨小华其实是一个“黑 户”,其未在公安机关办理户口,法庭也无法查实杨小华的真实年龄。考虑到杨小华可能是未成年人,法庭同意让杨小华做“骨龄”鉴定。今年1月,法院请司法鉴定机构对杨小华做了骨龄鉴定。一个月后,新干县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此案,鉴定结果显示,杨小华在案发时年龄为17岁。
法院一审审理认为,杨小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因对其作出的骨龄鉴定为17岁,法院予以采信,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