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和保障长江流域江西重点水域禁捕工作的决定
为了做好长江流域江西重点水域禁捕相关工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实施长江大保护,保障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和做好长江禁捕有关工作等规定,把长江流域江西重点水域(以下简称重点水域)禁捕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任务,确保禁捕等有关工作取得实效。
二、本决定所称重点水域是指以下水域:
(一)水生生物保护区;
(二)长江干流江西段、鄱阳湖;
(三)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的干流;
(四)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水域。
重点水域的禁捕区域和禁捕期限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禁捕重大事项协调机制,定期听取禁捕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并将禁捕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考核评价体系。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健全长效监管机制,依法打击非法捕捞等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和执法装备建设,建立巡护制度,做好禁捕以及相关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禁捕区域日常巡查,协助做好禁捕相关管理工作,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自用船舶管理,督促船舶所有人、使用人遵守禁捕有关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和协调禁捕工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林业、市场监督管理、广播电视等部门,长江海事、长江航运公安、通信管理等驻赣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禁捕相关工作。
四、禁捕工作应当纳入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体系,发挥河长制湖长制平台作用,建立完善网格化管理体系,加快实现各部门信息数据共享,建立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发现、响应和处置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