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四种情形可提出审查建议
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方式和载体,事关群众合法权益和政府形象。近日,江西省推进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以及《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办理规定》(以下简称《办理规定》)。这三项制度着眼主动服务对接基层工作的实际需求,推动形成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体系,不仅为合法性审核人员开展审核工作提供了规范化、标准化、清单化的实操指导,还为基层提供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方法和参照事例,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办理制度作了详细规定。
◎文/首席记者方维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