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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在行动] 吉水扫黑除恶收官不收手公开宣判首例洗钱罪案件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编辑 来源: 吉安新闻网—井冈山报   发布者:admin
热度163票  浏览37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进入吉安论坛 时间:2021年4月08日 08:21

吉安新闻网吉水讯 日前,吉水县人民法院对兰某犯洗钱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兰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并处没收个人违法所得60万元。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全省首例与涉黑犯罪存在具体关联的犯洗钱罪案件。

法院审理后查明,2012年3月,廖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高利转贷罪等被判刑)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并雇请员工从事高利放贷和高利转贷犯罪活动。2016年12月,被告人兰某与廖某相识,在确立恋爱关系后同居。2017年8月,兰某从吉水县某银行辞职,进入小额贷款公司并开始管理廖某的财务和小额贷款公司的财务,知悉该公司经营模式以及高利放贷。2018年2月1日,廖某通过银行账户将60万元转账至兰某的银行账户。当日,兰某用该笔款项用于购买一辆宾利欧陆跑车,购车后,将该车登记在自己名下,供自己使用。2018年4月27日廖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高利转贷罪被吉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兰某得知后,将其名下的宾利欧陆跑车转卖获取现金,并将所得款通过多次转账的方式企图逃避打击。

法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明知是廖某等人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所得60万元,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将财产转换为现金,并通过转账实施资金转移,其行为构成洗钱罪,应依法惩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据悉,洗钱罪是指采用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明知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等,其中上游犯罪包括: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2020年初,吉安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廖某等26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高利转贷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抽逃出资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16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文/ 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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