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都县综合开发办公室犯单位受贿罪 被判罚款20万元
人民网南昌4月11日电 (吴菁)日前,宁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宁都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及原党组书记、主任彭某某单位受贿罪一案,经该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宁都县综合开发办公室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彭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法院认定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已退缴赃款,遂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人民网南昌4月11日电 (吴菁)日前,宁都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宁都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及原党组书记、主任彭某某单位受贿罪一案,经该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宁都县综合开发办公室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彭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法院认定彭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已退缴赃款,遂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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