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一涉黑案一审判决
5月20日,万载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峰等24人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非法采矿罪,窝藏、包庇罪,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峰、李某新有期徒刑22年、24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22名被告人分别判处16年零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8年期间,以被告人李某峰为幕后“老板”、被告人李某新为前台“老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宜丰县桥西乡潜头村、黄陂前村为中心,大肆网罗社会闲散人员,吸纳骨干以及下级小弟共20余人,通过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模式,多次有组织地进行暴力违法犯罪,欺压、残害百姓,并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纵容,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有组织地实施了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30余起,对宜丰当地及周边区域相关行业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秩序。
法院认为,该犯罪组织成员人数较多,有明确的层级和组织纪律,其实施的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了宜丰县经济和社会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24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