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商不得以“只售不租”名义拒绝停车
人民网南昌5月23日电 (时雨)随着私家车的不断普及,在购买商品房的同时选择一个地下车库(位),已经成为一些有车族的标配。但关于地下车库(位)的一些问题一直困恼着不少市民。23日,本网从江西省新余市房管部门获悉,该市出台《新余市住宅小区地下车库(位)管理使用意见(试行)》(下称《意见》),对住宅小区地下车库(位)管理使用提出意见。
新余市房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关于地下停车库(位)的权属问题,《意见》中规定,该市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建筑区划内严格按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标准建设且未计入公摊的非人防地下停车库(位)所有权归开发建设单位所有,计入公摊的非人防地下停车库(位)所有权归业主所有;开发建设单位有权处置的车库(位)决定出售、出租的,应在小区范围内公告车库(位)区域、类别、数量和价格等相关信息。业主可通过查阅开发建设单位公告的规划设计图纸以及测绘报告,了解地下停车库(位)的权属,以便对购买、租用地下停车库(位)做出决定。
《意见》明确了车库(位)权属登记方式。业主购买的地下停车库(位),由开发建设单位对整个地下车库(位)办理首次登记后,协助业主办理权属登记。已售罄或项目已清盘的项目,业主可凭有效的交易凭证直接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权属登记。
人防地下室平时用作停车位的,投资者享有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投资者可通过出租受益,但不能进行出售或附赠,且一次性租赁期限不得超过5年,人防车库(位)已出售、附赠或租赁期限5年以上的,由人防部门责成人防车库(位)使用权、管理权和收益权人依法依规进行改正。
据悉,新余市价格主管部门将对地下停车库(位)出售、出租价格进行调查摸底,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杜绝车库(位)价格虚高的问题。该市将采取将开发商是否按照指导定价对地下停车库(位)出售、出租情况纳入诚信系统等措施以督促开发商依法依规经营。
《意见》中第三条还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充分发挥住宅小区地下车库(位)的使用功能,同时满足不同类型客户需求,对有权处置但尚未出售或附赠的地下车库(位),既可采取出售,也可采取出租的方式给业主使用,不得以“只售不租”等名义拒绝向业主提供停车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