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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一淘友网上购物遭欺诈诉至法院 获三倍赔偿

热度56票  浏览32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进入吉安论坛 时间:2016年9月22日 20:20

“本以为自己有多年网购经验,加上处处小心,应该不会上当。没想到这次网购还是被欺诈,幸好有法院帮我维权,使我避免了经济损失。”近日,永丰淘友李某在收到法院的判决书后如是说道。

网上购物 一不小心中招

李某是一名资深淘友,平时基本都是通过网络购物。随着冬天临近,气温变冷,李某在淘宝网上浏览到某电气有限公司开设的“某热水器企业店”店铺时,看到其中一款即热式电热水器,厨房台下冷热两用小厨宝快速式加热电水龙头,产品的宣传界面上标示有“能效等级:一级”“二级能效”等字样。她感觉该产品价钱不仅实惠还节能省电,随即在该网店订购了两台并支付了516元。

收到快递后,李某仔细查看收到的商品发现并没有能效标识,商品包装上也没有能效标识,与网店页面所宣传图片不一致,感觉自己被欺骗。

店铺推责 拒不承认欺诈

李某多次联系了某电气有限公司,被告知该商品确实没有能效等级,广告宣传图片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与实物不一致情况。李某认为某电气有限公司的行为属于欺诈与虚假宣传,遂向某电气有限公司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李某要求某电气有限公司退货及退款,并进行赔偿。

该公司在收到李某退货后,仅退还了516元货款,拒绝了赔偿,理由是其销售的电热水器是经检验合格的商品,不存在安全缺陷和隐患,符合合同使用要求。

诉至法院 索赔获得支持

李某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其他淘友上当受骗,一纸诉状将某电气有限公司告至法院。

11月18日,永丰县法院审理了此案,认为李某购买某电气有限公司的商品,某电气有限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符合约定质量和能效标准的商品。某电气有限公司在网店中对其商品虚假宣传,将没有能效标识商品,标示有“能效等级一级”“二级能效”,误导消费者,而商品本身是否合格,不影响某电气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欺诈。双方已自行退货、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某电气有限公司应赔偿李某购买商品价款三倍损失,共计1548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聂志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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