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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南昌中大弘阳楼盘肆意毁约要出“狠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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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中大弘阳楼盘自开盘以来,接连有购房者投诉商家在销售中存在“一房两卖”,导致他们在交了定金后却无法购得自己所选中的房子。而面对购房者三番五次的交涉,商家却打起“太极拳”,折腾购房者,甚至欲推卸责任。5月8日,中大弘阳楼盘的销售经理张杰表示,房子销售中出现的问题,到底是谁的责任,还要等公司认定。(据5月8日江南都市报ZAKER南昌)

“一房两卖”,肆意毁约,面对两位购房者手中的确凿证据,南昌中大弘阳楼盘一幅无所谓的态度,反正店大欺客拒不赔付,甚至欲推卸责任。购房者不仅买不到所选的房子,也拿不到任何违约赔偿,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笔者认为,此类楼盘卖房者之所以敢铤而走险、胆大妄为地肆意毁约,无非是利益驱使。在房价上涨、资金回笼或其他利益诱惑下,对于侵害消费者的责任能推就推,推不掉就拖,实在不行上法院,输了也就是区区几万元的违约金,反正楼盘开发商不会做赔本买卖,什么法制意识、契约精神、社会道德早就抛到九霄云外。如果让那些楼盘开发商都稳赚不赔,签好的合同说作废就作废,谁还敢买房?谁还愿意选择诚信交易?长此以往,房屋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遭到破坏,公序良俗原则遭到践踏,那么社会稳定和谐公正公平从何谈起?

根据合同法的基本要求,合同约定的内容只要合法合理都应该遵守,合同没有约定的内容则要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如果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存在不可抗力因素,法院确认其合法有效的话,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当事人都有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卖房耍赖者基本都是丢了诚信又赔钱,既要继续履行合同配合买房者过户,又要按照约定赔偿违约金。

此外,笔者还建议对于卖房者的不诚信行为还要进行惩戒,让其追悔莫及。既然卖房毁约是重大失信行为,信用惩戒的力度就应该与之相匹配,让不诚信者在出行、贷款、开公司等一系列经济活动中受到限制,自食不诚信行为带来的苦果。(宋居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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