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中心城区停车区域分三类收费标准各不同
《吉安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日前颁布
城区停车区域分三类收费标准各不同
市中心城区主干道两边的停车位需求日益增长
导读
为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日前,我市制定并印发了《吉安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共有十八条,内容涉及实施主体、收费对象、收费标准、停车区域以及相关的权利和义务等。其中,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及机动车停放者,均适用该实施细则。
市中心城区停车区域分为3类
收费标准是如何划分的?车型又是怎样界定的?记者注意到,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照停放区域、机动车型、停放场类型等因素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
根据人口规模、路网容度、交通状况,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车区域划分为三类:
一类:中心城区东至沿江路、西至井冈山大道、北至井冈山大桥西—— —城北圆盘、南至吉福路—— —田侯路以内范围;
二类:东至正气路、西至吉州大道,北至庐陵生态文化园,南至赣江大桥—— —迎宾大道以内范围;
三类:除一、二类区域以外的吉安市中心城区范围的其它区域。
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车型分为六类。其中,客车是按照9座(含九座)以下至40座以上,分为四类车型;货车则是按照二吨(含二吨)以下,至十六吨以上货车,分为五类车型。第六类则是二、三轮(不分型号)摩托车。
停车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应执行统一的计费单位,可以分为次、小时、日、月。“日”指24小时,“月”按30天计算。
临时占道停放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按垄断性、补偿性和竞争性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其中,机场、车站、码头和市政工程附属营业性停车场;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其服务的专业停车场;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等,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包括:城市公共露天停车场;医院、学校、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文化宫等事业单位以及供电、供水、供气、交通、银行、保险等单位的内设停车场;商场、娱乐场所、宾馆(招待所)、酒楼(饭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住宅小区在不影响本小区业主停车的前提下,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向社会提供的停车服务。
保管不善经营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机动车停车场收费主体按土地所属性质和建设资金来源的不同,可分为政府、集体和投资经营者。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共分为6类情况,其中,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占道费由市交警部门代政府收取停车服务费;住宅小区经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可以由物业公司收取停车服务费。
此外,停车场经营者必须对停放在停车场内收取了停车费的车辆负有安全保护责任,如因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坏、丢失,停车场经营者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未经批准擅自收取服务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以及不 执行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将由物价部门进行查处。
进入小区停车场不超1小时应免收停车费
在什么情况下,车辆应免收停车费?实施细则也作了明确规定,共分为7种情况。其中,对办公时间进入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电力、供气、供水、交通、银行、保险等公用事业单位办理业务的车辆;对进入住宅小区停车场或住宅小区与其他场所共用停车场的车辆停车不超过一小时,以及从事公益服务的车辆,经营者应免收停车服务费。
此外,对进入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写字楼、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露天停车场即停即走的车辆,以及对进入不具备免费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医院等社会公益、公用事业单位设置的停车场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车辆,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免收停车服务费。
记者注意到,实施细则还对各县(市、区)作了要求,各县(市、区)可参照该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此外,该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9月22日市物价局、市交警支队、市工商局印发的《吉安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市政府办发[2008]10号文件所涉及的停车收费标准同时废止。
城区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城区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
记者任洪广、实习生彭云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