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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征民意 危险区擅建工程最高拟罚20万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编辑 来源: 中国江西网   发布者:刘建明
热度254票  浏览40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进入吉安论坛 时间:2012年10月24日 20:39

  记者23日获悉,省政府法制办近日对外公布了《江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草案送审稿)》(下称《条例》),其中提出危险区内擅建工程最高拟罚20万元。

  公布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各级政府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其防治经费则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条例》提出,各级政府应当将城镇、学校、医院、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等基础设施作为地质灾害防护重点。

  同时,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为公众查询提供服务

  危险区内禁擅建工程

  在地质灾害预防方面,我省提出,全省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否则,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违法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对单位拟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拟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还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条例》要求各地拟订、修编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不宜采取工程治理措施的,各级政府要对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学校、村(居)民等组织实施避让搬迁,鼓励村(居)民自行避让搬迁。政府组织避让搬迁和村(居)民自行避让搬迁的,要给予搬迁安置费用,并明确搬迁范围、安置地点、搬迁安置补助标准等事项。

  而编制搬迁安置方案须充分听取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的意见。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人(单位)组织治理并承担治理所需经费;造成他人损失的,责任人(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市民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10月10日之前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立法二处,通讯地址: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10号(邮政编码:330046),邮箱:lilin@jiangxi.gov.cn

作者:全来龙

来源:大江网-新法制报

TAG: 工程 建设规划 江西 江西省 农业 现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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