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泰和县原副县长因受贿等罪获刑11年零10个月
中国江西网讯 邹凯、彭维美、记者朱超报道:10月10日,大江网记者获悉,近日,由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原江西省泰和县县委常委、副县长彭恒和受贿、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彭恒和因犯受贿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80000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十个月,并处没收财产80000元、罚金10000元。
2008年至2012年4月,被告人彭恒和任中共泰和县委常委、泰和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期间,利用分管公路、交通、房产、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等部门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曾某某等六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31641.64元,并为其谋取利益。
2009年4、5月,被告人彭恒和违反违法土地管理法规,在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擅自在其租赁的江西省吉安县澧田乡上湖村委会垅弦上村鬼马前处基本农田上建造住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37.9亩,其中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24.17亩,并造成6.9亩基本农田毁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