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闲置用地规范土地市场 未动工满两年将收回
闲置土地按土地出让或划拨价款20%收费,未动工满两年将收回
■本报记者周玉莲
近日,记者从市国土资源局了解到,为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建重点项目建设,决战决胜城区,以项目拉动经济增长、提升城市品位、加快建设大气、雅气、秀气吉安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中心城区房地产等经营性用地行为,切实解决经营性用地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促进中心城区土地市场健康有序平稳发展,市政府成立了以市监察局牵头,市国土局、市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地税局和庐陵新区管委会、吉州、青原两区政府参加的中心城区经营性用地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以中心城区经营性城建重点项目百日攻坚战为契机,集中力量,加大力度,打一场中心城区经营性用地清理攻坚战,推进中心城区已出让土地加快开工、尽快竣工,实现经济社会综合效益。
此次清理攻坚战时间从2012年9月20日开始,至2013年2月28日结束。据市国土局土地交易科张科长介绍,攻坚战主要分为四个阶段,首先是动员部署阶段,目前已经完成;其次是清理认定阶段,目前清理工作基本完成,准备认定工作当中。第三为集中处置阶段,最后便是总结阶段。
闲置土地认定标准
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土资源部重新修订了《闲置土地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闲置土地调查认定
据了解,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有涉嫌构成《办法》规定为闲置土地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开展调查核实,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要求提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闲置原因以及相关说明等材料。
今年,我市将对清理范围内的经营性用地项目开竣工情况进行全面清查,重点对截止9月20日仍没有开工和竣工的项目认真核查,分析和认定没有开竣工的原因,实事求是,逐宗提出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其中,对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原因导致未按时开竣工或造成土地闲置的,按三种要求进行认定:一是对属土地征收补偿和权属纠纷导致延迟开竣工的,需由市国土局或项目用地所在地政府出具证明文件;二是对属房屋拆迁导致延迟开竣工的需由市房管局出具证明文件;对属规划审批(调整)导致延迟开竣工的,需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出具证明文件,满足以上要求时,方可认定。
闲置土地处置措施
对经认定确属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原因导致未及时开竣工的经营性用地项目,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与规划条件、置换、协议有偿收回等方式。据悉,此次攻坚战在闲置土地处置中,对土地征收补偿不到位和存在权属纠纷的,项目用地所在地政府和相关业主单位必须在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土地征收并补偿到位,解决好权属纠纷问题;对房屋拆迁未完成的,由市房管局和相关业主单位在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房屋征收并补偿到位;对需做规划调整的,市城乡规划建设局须在收到土地受让人报审的规划设计方案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对因自身原因造成延迟开竣工的用地项目,严格按照《办法》规定,依法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规定,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此次攻坚战对于规范土地市场有重大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形成中心城区经营性用地清理长效机制,从而减少和避免出现新的土地闲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