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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江西无偿献血者可在11家省直医院异地“直报”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编辑 来源: 中国江西网   发布者:admin
热度279票  浏览44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进入吉安论坛 时间:2012年10月09日 09:41

  中国江西网讯 记者邱辉强报道:9月28日,中国江西网记者从江西省卫生厅获悉,从10月1日起,省内南昌市以外的市民可实现异地“直报”。也就是说,在省直医院实施无偿献血相关人(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与子女)用血后,可直接在医院核报血费(简称“直报”)。

  按献血地返还标准

  据悉,从10月1日起,无偿献血者省内异地用血核报时,可直接在省血液中心报销实现“直报”,报销地和献血地标准不一致时,按献血地返还标准执行。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及子女需要用血的,其累计免费用血(用血报销)按献血者献血量等量提供。

  “也就是说,如果赣州的市民在南昌献血,但报销出现两地价格标准不一样时,按照其献血地赣州的标准返还。”省血液中心欧阳科长告诉记者。

  11家省直医院可实现“直报”

  据了解,实行“直报”的医院包括省人民医院、南大一附院、南大二附院、南大四附院、江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省肿瘤医院、省妇保医院、省儿童医院、省胸科医院、九四医院、武警医院。

  同时,无偿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4年内的累计报销用血费用按献血量血费的3倍计算,4年后的累计报销用血费用按献血量血费等量计算;无偿献血累计1000毫升以上的,终身享受无限量用血费用报销待遇;献血后复检不合格的,其累计报销用血费用按献血量血费等量计算。

  此外,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父母、子女)临床需要用血时,其累计报销用血费用按献血者献血量血费等量计算。

  献血者本人“直报”材料

  据了解,无偿献血者在实行“直报”时,需携带无偿献血证,身份证及复印件;就诊医院出具的用血清单、用血发票及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无偿献血偿还登记表》。

  献血者的相关人“直报”除提交上述材料,还需提供用血者身份证及复印件;用血者与献血者关系证明(如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或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关系证明;部队人员可出具团级及以上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等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其他部门出具的关系证明需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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