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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货时不慎被货车车门打伤右眼 雇主赔偿3万余元

热度74票  浏览45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进入吉安论坛 时间:2012年9月10日 04:50

卸货被伤右眼 雇主赔偿3万余元

本报讯记者周朝霞报道:卸货时不慎被货车车门的门拴打伤右眼,简单治疗后,被安排继续干活,谁料伤情恶化致右眼丧失了功能。近日,万安县的曾某将雇主告上法庭,获赔3.4万余元。

事情的原委还得从2010年12月8日说起,这天小双驾驶一辆解放牌货车从赣州装载了一车饲料(饲料分别属于陈某、胡某、张某),来到万安县窑头镇坪头村胡某处卸货。万安县窑头圩镇的陈 某在2008年至2011年3月间,一直雇佣曾某从事分配生猪饲料和搬运饲料上下车工作。陈某开着农用车带着曾某来到卸货处时,小双正在车顶掀雨布。陈某要求打开货车中门来卸货,小双要陈某自己打开。随后,曾某在打开货车中门门拴向上推时,门拴打到曾某的右眼。陈某带曾某到坪头村一个诊所进行了简单治疗,之后继续安排曾某去窑头镇横塘村卸饲料。

受伤后,曾某右眼伤情不断恶化,后到多个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可最终右眼仍然丧失功能。经吉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右眼损伤为伤残七级。曾某认为,自己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陈某和小双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协商未果,曾某将陈某和小双告上了法庭。

陈某认为,曾某不是在雇佣活动中导致受伤,而是小双委托陈某开车门发 生的事故,与雇佣活动不具关联性。小双则认为,自己与陈某存在的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只承担将货物运输至指定地点的义务,打开车门卸货是陈某的法定义务,小双基于人道主义支付了曾某几百元钱,不代表自己应该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与曾某之间已形成个人间的劳务关系,陈某对曾某的人身损害结果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曾某对其自身的损害及损害结果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小双与陈某之间存在的只是运输合同关系,对曾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法院判决陈某赔偿曾某损失6.8万余元中的50%,即人民币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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