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砰的一声烟花亮了眼睛瞎了 上高一男子燃放烟花致五级伤残

热度69票  浏览42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进入吉安论坛 时间:2012年8月28日 09:15

  寿宴上燃放烟花 33岁男子炸伤眼

  去年6月23日,33岁男子肖某应朋友之邀,赴宴恭贺朋友父亲的60岁寿辰。为增强喜庆气氛,宴会主人点燃了箱装“华园牌恭喜发财”烟花。数分钟后,烟花燃完,宾客们纷纷入席。

  而肖某感到还不过瘾,便拉住宴会主人问是否还有未燃放的烟花。宴会主人告诉他,刚刚6个排在一起的烟花中还有1个没点着。随后,宴会主人便离开去招呼别的客人。

  肖某走近竖在地上的烟花,在未查看印在烟花上使用说明的情况下,随手用香烟去点着烟花的快速引线(安全引线已燃完)。为了确认烟花是否点着,肖某低头去看,不料只听见“砰”的一声,烟花点着了,火焰上冲,当即冲着了肖某的左眼。

  肖某嘴里发出阵阵惨叫,众人见状,紧急将他送往上高县人民医院抢救。因伤势太重,肖某随后被转往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最终,经医院行左眼内容剜出加眼睑裂伤缝合以及义眼球置入等手术治疗,肖某住院18天,花去医疗费近两万元,后经司法鉴定为五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60%。

  生产厂家、经销商找理由不肯担责

  肖某伤愈后,多次找该烟花的生产厂家和批发商章某、零售商黄某索取伤残损害赔偿费,但均未果。

  烟花生产厂家认为,他们厂是合法企业产品经质监部门检验合格,伤者受伤是自身操作不当导致的。烟花批发商章某则认为,经她批发的烟花产品没有缺陷,伤者受伤是其操作不妥引发的。零售商黄某也觉得,肖某未按烟花燃放说明燃放,对造成的伤害后果应由他本人担责。

  索赔未果,肖某于今年2月9日向上高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其伤残事故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被抚养人的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59362.7元。

  法院一审宣判伤者终获赔

  上高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某诉讼伤残经过事实与三被告所供事实基本相符。经查证,烟花生产厂家在产品说明中虽标明“如熄火时请于10分钟后再点燃备用引线”,却并没有在产品上真实安装备用引线。

  造成原告伤残事故的原因,除原告本人不去读懂烟花燃放说明,对造成的伤残负有一定责任外,三被告对于事故的发生,并没有证据证明造成这次烟花不能一次点燃的具体原因究竟是生产厂商的产品质量问题,还是批发商章某与零售商黄某在产品运输或储存过程中所产生的质量问题。

  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肖某因点燃烟花操作不当所造成的伤残,核准其伤残赔偿损失各项费款合计人民币135539.62元,由原告自负40%的责任。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60%(合计8.13万余元),即生产厂家为60%中的40%,批发商为60%中的15%,零售商为60%中的5%。

  法院宣判后,三被告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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