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66条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赣南
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征收所得税
《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一条,赣州市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66条”中对于赣州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赣州市辖区范围内凡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发展项目的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一律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赣州市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赣州市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作为国有资本金,经批准后,可不作为企业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赣州市辖区范围内的省属企业所得税及相关基金(费)附加,全部委托赣州市实行属地征管。
外地企业落户赣州三年免房产税
自2012年7月1日起,凡赣州市辖范围外的企业转移到赣州市辖省级工业园区(含石城、寻乌、崇义省级产业园)和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按困难企业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赣州市新办的属于国家鼓励类的工业企业或新建公共基础设施和节能环保项目\(单独核算\),自生产经营或投产使用之日起,按困难企业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开发荒山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
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经批准开发荒山、改造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10年。
小微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所得税
“66条”还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依法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规定期限内,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支持赣州市、抚州市创建全国现代物流技术应用和共同配送综合试点城市。对试点物流企业,按差额征收营业税。
对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