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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时表现良好 酒驾“闯祸”被判缓刑

热度37票  浏览17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进入吉安论坛 时间:2012年6月26日 12:58

平时表现良好 酒驾“闯祸”被判缓刑

安福县法院依据审前社会调查作出首例判决

本报讯 欧阳爱珠 记者刘帅报道:“村委会、邻居、亲属、朋友等均反映,刘强(化名)平日为人老实,遵纪守法,均愿意促其改过自新、重新做人……”6月13日,安福县法院依据来自吉安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审前社会调查结果,对被告人刘强作出了缓刑判决。

  酒驾闯祸涉嫌危险驾驶罪

  4月13日,安福县竹江乡村民刘强,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与王某驾驶的中型自卸货车追尾,造成车辆受损、刘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刘强负主要责任,王某负次要责任。

  案发后,刘强与王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刘某因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公诉至安福县法院。承办法官庭前审查发现,被告人存在适用缓刑条件,法官遂依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和新近颁布实施的《吉安市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实施办法(试行)》规定,对被告人开展审前社会调查。

  表现良好适用缓刑判决

  依照程序,法院委托该县司法局,调查被告人的家庭背景、精神状态、个性特征、犯罪前表现、悔罪表现、社会反响、监管条件等。经充分了解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的各方面条件后,根据审前调查反馈信息,结合被告人刘某所在单位的评价及其平时一贯表现良好等情况,以及犯罪情节较轻,经综合评议,法院依法处判被告人刘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据悉,这是该院依照审前社会调查结果作出的首例判决。自今年6月1日以来,该院已向当地司法局发出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委托函3份,已收到回复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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