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3名村干部"投资"基建工程收取承包商高额利息
“投资”2万元 8个月后收回3.8万
万安3名村干部“投资”基建工程收取承包商高额利息被判受贿罪
本报讯 肖鹰 何庆 记者刘帅报道:村干部将本村的基建工程承包给无资质的承包商,并借给承包商数万元以获取高息,却辩称“依法投资获利”。3月29日,吉安市中级法院驳回村支书上诉,终审裁定维持原判:判处3名被告人受贿罪。
向村干部借款付高息
被告人赖某良原系万安县某村委会的村支书兼村委会主任,郭某、赖某锡是该村的村干部。被告人丁某是农民,平日会做些泥工活,虽然没有农村公路承建资质,也想揽点工程来赚钱。
2008年至2010年期间,丁某承包了赖某良所在村委会的新农村建设等工程。为在承建工程及结算等方面获得村干部赖某良、郭某、赖某锡的关照,丁某在双方没有约定利率和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向上述3人借款,并允诺结到工程款后予以回报。
2008年,赖某良借了2万元给丁某,8个月后连本带息收回3.8万元;2009年,赖某良又借了3万元给丁某10个月,连本带息收回4.6万元。
同年,郭某、赖某锡各借5000元给丁某,四五个月连本带息各收回8000元;2010年,他俩又各借5000元给丁某,短短几个月连本带息各收回8700元。此外,丁某还送给赖某良现金1万元。
法院判处3人构成受贿罪
案发后,3名被告人向检察机关退缴了赃款。
万安县法院一审以行贿罪判处丁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以受贿罪判处赖某良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郭某、赖某锡犯受贿罪,但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赖某良觉得自己借钱给丁某是投资,投资得到回报合情合理,不服其以借款收息名义受贿的一审认定,为此向吉安市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3被告人身为村基层组织干部,以借款收息的名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中超过国家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不受法律保护的利息均在5000元以上,赖某良并直接收受他人钱款,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终审裁定驳回赖某良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