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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区 播 报 ]摩托车小区内被盗物业要埋单?

热度218票  浏览14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进入吉安论坛 时间:2011年9月03日 07:35

摩托车小区内被盗物业埋单

万安县人民法院受理首起物业服务合同案

昨日,记者从万安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正式受理首起业主因车辆被盗状告物业公司案。

据了解,2009年,杨某夫妇在万安县城一小区购得一套商品房,购房后与万安县一物业服务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书》。协议书中,有“小区内实行封闭式管理、实行24小时保安巡逻制度”等规定,于是,杨某交纳了物业管理费。

今年4月1日晚,杨某停放在小区内的本田摩托车丢失,经查询物业服 务公司的监控录像,杨某的摩托车确实被他人骑走,并经过有保安人员值勤的大门。

对此,杨某认为物业服务公司未尽协议约定义务,导致摩托车被盗,于是,起诉到法院要求物业服务公司赔偿其摩托车被盗损失1万余元。目 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据万安县人民法院一位工作人员介绍,近年来,业主状告物业服务公司的案件日益增多,针对此新类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由此规范了此类案件处理过程中的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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