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定金却不签订卖房合同 吉安一人被判双倍返还10万元
江西吉安网讯 记者曾庆扬报道:收受了5万元二手房交易定金,但却不与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也不退还定金。记者获悉,近日,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定金合同纠纷案,判决黄某双倍返还王某定金10万元。
2018年7月,黄某以欧某的名义与王某签订了一份《二手房购房定金协议》,协议约定欧某出售其位于吉安市某小区房屋一套给王某,总价65万元,由王某向欧某支付5万元购房定金,约定在同年8月15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不按时签订,则作违约处理。同日,王某支付了5万元定金给黄某,但黄某未将定金转交给欧某。后房屋买卖合同未能按时签订。王某遂要求黄某退还该定金,但黄某至今未退。后王某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及欧某双倍返还定金。但欧某否认授权黄某签订协议并收取定金。法院还查明欧某自始不具有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原告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黄某签订该协议取得了欧某的授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以欧某的名义与王某签订《二手房购房定金协议》属于无权代理,且事后未经欧某追认,故对欧某不发生效力,应由行为人黄某承担责任。黄某收受定金后拒绝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应受定金罚则约束,即应双倍返还王某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