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干县:饮酒后骑车身亡 同席同学须担责
江西吉安网讯(周雅琴、记者刘丽萍)男子王某参加同学聚会酒后骑车,电动车侧翻导致身亡,同席同学被判承担次要责任。近日,新干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一审判决同席12人赔偿王某各项合法损失共计17311元。
2015年8月16日,邓某邀请同学聚餐,当晚参加聚餐的包括王某在内共有12人。席间,除了几名女同学未饮酒外,其他人共饮用了一瓶白酒、9瓶啤酒。酒席结束,王某酒后驾驶两轮电动车回家。在回家的路上,王某骑车发生侧翻,导致摔倒受伤。后被他人发现送至医院,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用去医疗费24135.84元。经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由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在参加同学聚餐饮酒过程中对自己的身体状况及酒量应有清醒的认识,但其在聚会中仍旧饮酒,且酒后驾驶电动车导致事故发生,存在主观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同席的12名同学本应对饮酒后的王某尽到提醒、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的义务,却没有做到,存在一定过错,故判决12名同席成员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