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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水县一干部将23.4万公款用于家庭开支

热度123票  浏览17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进入吉安论坛 时间:2017年8月25日 08:29

吉安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挺纪在前,强化监督执纪问责,严肃查处了一批基层侵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违纪案件,并对相关党员干部进行责任追究。现将其中2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1、泰和县螺溪镇保健村党支部原书记胡全明违纪案。经查,2010年至2015年,螺溪镇保健村党支部原书记胡全明在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工作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套取或侵吞国家项目资金共计70811元,其个人从中获利53211元;收受他人所送财物16500元;挪用征地款39000元用于个人营利活动;保健村虚套征地款、民政救灾款等款项142857.84元,并将部分款项在账外开支,胡全明对此负主要领导责任。经泰和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胡全明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同时,泰和县纪委对螺溪镇规划所所长龙跃军同志予以立案审查。2017年3月3日,经泰和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龙跃军党内警告处分。对时任螺溪镇党委副书记翁永华,时任螺溪镇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熊波,时任螺溪镇党委委员、常务副镇长范海荣,螺溪镇党委委员、人武部长曾宪浩等4人进行诫勉谈话。

2、吉水县金滩镇统计站原站长郭三挪用公款案。经查,2014年4月至2016年1月,郭三在负责金滩镇公共资源交易站工作期间,对收取投标人的保证金和报名资料费23.4万元未上缴至保证金专户、镇财政账上或是退回相关人员,而是用于个人家庭开支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郭三还在未履行请假手续、未办理工作交接的情况下擅自离岗,违反工作纪律。2016年11月15日,经吉水县监察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并报吉水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给予郭三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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