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为强揽工程恶意阻工 涉嫌强迫交易罪被起诉
近日,永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迫交易罪将四名恶意阻工男子起诉至永丰县人民法院。据悉,被害人李某某与永丰某公司签订了一商品房工程施工合同,该项目位于被告人刘某某等人所在的自然村,时任村小组出纳的刘某某纠集两同村村民及乐安籍挖机司机(姓刘)多次找到李某某要求其将混凝土工程承包给村集体施工,但均未得到李某某同意。
刘某某等人遂在工地唯一出入口处拦下一辆送料的混凝土搅拌车,为有效制止工程车进入工地,逼迫李某某出来协商并答应其无理要求,刘某某等人安排乐安籍挖机司机在工地唯一进料道路上挖出一条长约3米、宽约1.5米、深约1.5米的水沟,致使三辆送料的混凝土搅拌车堵在工地外无法进工地卸料。后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劝解,要求回填,但刘某某等四人均不听劝解,致三辆混凝土搅拌车因无法在三小时内及时进永叔大院工地卸料而被浪费倒掉。经鉴定,被损毁的混凝土价值10500元,被挖毁的砂石通道价值1200元。案发后,四被告人主动向警方投案,刘某某所在自然村已赔偿被害方混凝土等损失共计13000元,取得被害方的谅解。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强买强卖商品的;(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刘某某等四人为强揽工程,在进入工地的唯一入口处挖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700元,其行为均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涉嫌强迫交易罪。应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宋艳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