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禁火令 (2012年9月27日)
从10月1日起,全市全面进入森林防火重点期。为严防森林火灾,维护林区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人民政府决定发布禁火令:一、从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4月30日,全市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1、禁止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2、禁止在森林防火区吸烟、野炊和玩火;3、禁止未经批准擅自炼山;4、禁止烧荒、烧稻草、烧田坎、烧草木灰;5、禁止在森林防火区上坟时烧纸、上香、燃放烟花爆竹。
二、违反上述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林区广大干部群众要积极参与森林防火,自觉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立即拨打森林火警电话:12119。
吉安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