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为乙肝携带者 妻诉离婚被驳回
本网讯(李国红、记者白灵)因丈夫为乙肝病毒携带者,且怀疑因该疾病可能以后影响小孩的生育状况,遂将丈夫告上法庭欲结束婚姻关系。9月3日,新干县人民法院以乙肝病毒携带者不属离婚法定情节为由,判决驳回原告孙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原告孙某(女)与被告刘某(男),系高中同学。2009年以后,原、被告先后从外地读书返回新干县城工作。2010年5月,双方确立恋爱关系。2011年6月18日,原、被告双方办理登记结婚手续。同年8月,被告单位组织职工进行全身检查。经查,被告为乙肝病毒携带者。此后,原、被告双方多次至各大、中、小医院或寻找土药方治疗,但一直未见成效。为此,双方发生矛盾。同时,原告考虑到被告的病情可能会影响以后小孩的生育情况。为此,原告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系高中同学,有较牢固的感情基础,且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在得知被告感染乙肝病毒后,双方尽全力治疗,可见双方夫妻感情较好。原告仅以被告系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要求离婚,不具备法定离婚的情节。且原告无证据证实乙肝病毒携带者与子女感染乙肝病毒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