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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安晨报 ]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调整两项新标准

热度180票  浏览39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进入吉安论坛 时间:2012年9月10日 04:50

机关事业单位调整两项新标准

职工逝世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补助有提高

本报讯(周晓敏、记者罗仁瑾)近日,我市调整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逝世后丧葬费和遗属生活补助标准。丧葬费标准由原每人3200元提高到5000元。这次对遗属生活补助调整较大,不仅对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补助范围也进一步扩大,而且明确对有关问题的处理。

享受遗属补助人员范围有扩大。此次新标准对子、女、弟妹从原来的年未满十六周岁,或虽已满十六周岁,但尚在全日制普通中学学习的,扩大到子、女、弟妹年未满十八周岁,或虽已满十八周岁,但尚在全日制普通中学学习的(含中等职业学校)或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下学历层次学习的。

遗属生活补助标准有提高。凡是建国前参加革命,经组织决定于1952年至1955年间复员、退伍,现仍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老红军配偶的具体调整标准是:抗战期间参加革命的老红军配偶生活补助调整为每人每月9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老红军配偶生活补助调整为每人每月850元。对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补助标准是: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补助标准由每人每月440元上调为660元;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由每人每月375元调整为570元。此外,因工死亡人员的遗属由每人每月270元调整为410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的遗属由每人每月260元调整为390元。过去部分遗属享受的粮贴等补贴此次全部归并到以上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内。

明确了对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原由死者与其他亲属共同供养、作为其他亲属的遗属生活补助的,不得重复领取;遗属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补助;国有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遗属的生活补助标准,参照此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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