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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参与抢劫 吉水三名中学生获刑 最大者为16岁

热度158票  浏览31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进入吉安论坛 时间:2012年8月01日 11:35

多次参与抢劫三中学生获刑

因系未成年人犯罪,法院依法减轻处罚

本报讯孙军云、刘群峰、特聘记者刘正华报道:三名在校中学生伙同另外三名无业青年(6人中年龄最大者为16岁)先后实施抢劫4次,共得赃款576元及一些香烟。日前,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抢劫案件。一审以抢劫罪判处杜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分别判处肖某、刘某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分别判处曾某、董某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 元;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吉水县检察院指控,2012年1月26日至29日,上述六人分别在游戏厅、网吧、学校门口、小巷道内,以砖头、匕首逼迫威胁、殴打、搜身等方式,先后4次各获得赃款100元、70元、160元、246元及一些香烟,涉及被害人共9人,赃款被如数挥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杜某、肖某、刘某(系在校学生)、曾某、董某(系在 校学生)、郭某(系在校学生)以非法占有,采取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六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抢劫罪,吉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确认。其中杜某、肖某、刘某系多次抢劫。六人在作案时均未满十八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对六人减轻处罚;六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六人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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