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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伙溺水身亡两同伴成被告 被告补偿原告4000元

热度111票  浏览21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进入吉安论坛 时间:2012年8月01日 10:11

小伙溺水身亡两同伴成被告

经调解,被告补偿原告4000元

本报讯刘玉娟报道:20岁小伙与朋友结伴去游泳,不幸溺水身亡,小伙子的父母将与其儿子一起游泳的两个同伴告上法庭。7月24日,新干县人民法院调解该生命健康权纠纷,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原告孙某、艾某与被告刘某、李某系同村村民。2011年8月20日,原告的儿子小孙(20岁)与其朋友刘某(17岁)、李某(19岁)到水库游泳。在游泳过程中,小孙不慎溺水身亡。事后,小孙的父母就小孙落水身亡后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合计4万余元,要求两被告刘某、李某赔偿。两被告均以小孙已成年,且自己无过错为由,拒绝赔偿。原告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经调查了解,原告孙某现已50岁,艾某47岁,小孙是两人唯一的孩子,且艾某患有精神疾病,在痛失儿子后,身体状况更是不容乐观。该案中,小孙溺水身亡损害结果的发生,两被告并不存在过错,因为小孙作为一名20岁的成年人,对自己行为的风险性应有足够的判断,并且在事发时,两被告对小孙已实施了相应的施救措施。对此,承办法官耐心做两被告的工作,虽然其在行为上没有过错,但毕竟两原告因此失去唯一的儿子,在精神上遭受巨大的打击,站在人道主义的立场上,应对两原告给予一定的补偿。

经过调解,两被告同意补偿原告4000元,原告亦表示同意。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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