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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执行新增26项校车交通违法处罚标准

热度154票  浏览17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进入吉安论坛 时间:2012年7月16日 08:36

我市执行新增26项校车交通违法处罚标准

最高罚款可达10万元

  本网讯(记者白灵)为进一步规范执法,加强校车安全管理,6月27日,公安部交管局针对校车违法行为新增交通违法行为代码26个。7月10日,记者从市交警部门获悉,我市已执行新增违法处理标准,对有关校车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学校须派专人跟车 违者罚500元

新标准规定,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进行安全维护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指派照管人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的处500元罚款。

校车驾驶人 超载过20%罚2000元

  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处500元罚款,超过20%以上的处以2000元罚款;驾驶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可以吊销驾驶证。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同时,驾驶校车运载学生时,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线路行驶,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并上下学生的处于200元罚款;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的处200元罚款;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的、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以及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的处以200元罚款。

机动车主 不避让校车罚款200元

  如遇机动车驾驶人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情况,将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黑车”车主 最高罚10万元

  车辆所有人使用拼装或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接送学生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或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此外,伪造、变造校车标牌或使用伪造、变造校车标牌违法行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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