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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苑小区收“停车费”引争议(续)

热度72票  浏览12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进入吉安论坛 时间:2012年6月15日 14:45

西苑小区收“停车费”引争议(续)

  本网讯(记者白灵)5月11日,本网就市民反映的西苑小区收取停车费不负责车辆安全一事进行采访,并发表《收了“停车费”不保车安全?西苑小区引质疑》一稿,受到市民的关注。时隔一个月,多名该小区业主再次联系本网,称该小区停车费的收取仍显混乱,未按规定签订服务合同、停车费收取标准不一等。6月11日。记者对此事进行追踪报道。

物业公司:目前推行三大“通行做法” 将改进服务

11日下午,记者再次来到西苑小区,把市民所述情况反映到该小区物业公司——吉安市吉房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该公司总经理熊智辉表示,他们会对签订服务合同的事宜进行研究,并注意改进服务。同时他也表示,不签订服务合同、收费标准不一等现象并非只有该小区存在,我市的大部分物业公司对于停车费的收取有“通行做法”。

熊经理表示对于签订合同方面,小区的通行做法是仅在业主要求提供特殊服务(如保管车辆、维修设施等)的情况下,才签订特约性服务合同,诸如收取停车费、物业费等方面并不会签订合同。而在收取停车费时,通行做法为先开具收据,如业主有需要则可在指定的地方换取正式税务发票。而在停车费标准上,由于物价部门只规定了最高上限,中间存在收费的“弹性空间”,根据实际管理的需要,他们通常会对部分业主进行优惠,如业主一次性缴纳一年的停车费就享受优惠,对居住在小区的物业公司员工优惠等。

而对于车辆保管方面,熊经理认为小区收取停车费后不应负保管责任,他提出疑问,车辆每年缴纳几千元甚至上万元的车辆保险费,而小区仅收取每年700余元的停车费,在收费金额悬殊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不应承担与保险公司相同或相近的责任。

有关部门:存在通行办法 会规范停车费收取程序

“通行办法”是否存在,合不合规呢?市房管局物业管理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通行办法的确存在,但严格意义上说并不合规,小区对车辆是否负保管责任则需要由合同规定。

吉州区物价局收费管理科科长李序忠表示,将督促该小区规范停车费的收费程序。

记者随后从市地税局办税大厅李局长处获悉,西苑小区税务是以查账征收的方式,按收入与开支的差额收取,相对规范。

业内人士:需签订合同 要有索取发票的意识

对于西苑小区“停车费事件”,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表示,收取停车费需签订合同、及时开具发票等虽是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但在实际操作中有明显出入,已经形成一种“潜规则”。具体来说,车辆保管事宜可在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但往往小区并不与业主签订合同,无法明确责任。同时,发票开具的混乱有可能影响税务部门税费的征收,给偷税、漏税者以有乘之机,需要进一步整改。

同时,他建议广大市民,要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交纳停车费前,应与物业公司签订有关停车费的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并加强缴纳物业、停车等费用的意识,在缴纳费用时及时索取正式税务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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