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一公司拒绝签收法院专递的执行文书被罚5万
拒签收执行文书被罚款5万
吉安一公司拒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接罚单
本报讯 熊尹亮 记者刘帅报道:6月11日,吉安县法院执结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景泰公司因拒不签收法院专递的执行文书,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处以罚款5万元。
2007年1月17日,景泰公司、华祥公司与绿色家园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绿色家园公司承包施工江西武吉高速公路D3合同段的生态防护工程。2011年6月15日,因景泰公司、华祥公司拒不支付拖欠的工程款,绿色家园公司向吉安县法院提起诉讼。
当年9月2日,吉安县法院判决景泰公司、华祥公司应向绿色家园公司支付工程款67.83万元及利息。景泰公司、华祥公司在陆续付款58.86万元后,拒绝支付剩余的近18万元工程款,绿色家园公司遂向吉安县法院申请执行。
2012年3月17日,吉安县法院以法院专递向景泰公司、华祥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承办人告知书等执行文书。3月23日,法院专递送至景泰公司时,该公司员工以领导出差为由拒签收。
“法律专递”被退回一周后,执行法官查明景泰公司在银行有足额存款可支付工程款。为此,吉安县法院认为景泰公司拒签法律专递、未在期限内报告财产、有能力却不履行法律文书,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决定,并对该公司的银行存款采取强制扣划措施。5月底,罚款及欠款均扣划到位,该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