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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矿酿事故 雇佣双方共同担责任 事发泰和县

热度163票  浏览30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进入吉安论坛 时间:2012年4月16日 09:10

法理:非法采矿酿事故 雇佣双方共担责

本报讯(李展辉)近日,泰和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作出判决,该案的判决有一定的教育警示意义。

前几年,龙风在没有任何采矿许可证和安全设施的条件下,在泰和县小龙钨矿二坑口非法采矿。2011年3月2日,龙风与熊良签订承包协议,约定,龙风将其原开采的位于泰和县小龙钨矿二坑口对面的窿口出租给熊良开挖钨砂,熊良每年支付10000元租金,窿口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均由熊良承担。当日,熊良与肖湖签订合伙经营协议,约定双方共同投资经营,其中熊良占60%股份,肖湖占40%股份。肖湖不参加生产管理,熊良负责生产管理,并从利润中提取5%的管理费。熊良实际占有股份65%。

2011年3月4日,罗洪受熊良的雇请在窿口做挖砂工,工资按件计算,即挖出的钨砂按每斤8元计酬。4月25日下午3时30分许,罗洪从井下乘坐升降机到井口途中,在操作中未注意安全,使同机出口的推车手柄碰撞井壁上支撑棍,致使推车翘起将罗洪抛离升降机,碰撞窿口的顶棚,罗洪的头部、颈部受伤。经住院治疗四个月,用去医药费151971元。法医鉴定,罗洪因颈髓损伤致四肢瘫痪,达一级伤;存在完全护理依赖。罗洪住院期间,熊良、肖湖共支付医疗费用84530元。为此,罗洪诉至法院,要求熊良、肖湖、龙风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抚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10575元。经法院核定,罗洪的各项损失为945632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罗洪在为被告熊良、肖湖提供劳务中受伤,被告熊良、肖湖作为雇主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承担70%连带赔偿责任;至于被告龙风无证采矿,非法将其开采的挖钨砂的窿口出租给被告熊良和肖湖经营,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原告罗洪在生产中未注意安全也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15%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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