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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丰县中医院:手术存过失 患者索赔4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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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手术存过失 患者索赔40万获准

永丰讯(罗花瑛)4月5日,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判决被告永丰县中医院承担次要责任,赔偿原告刘广耀各项费用40余万元。

2009年2月10日原告因脚痛在永丰县中医院治疗,被检查诊断为双髋股骨头缺血性无菌性坏死,诊断后告诉原告及家人要把坏死的股骨头块切掉装上假体。同月28日被告永丰县中医院请来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骨科医生给原告手术。术后15天,原告一直低烧。之后由永丰县中医院联系到南昌第一人民医院,做双侧髋关节灌 洗术。2009年6月15日在南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做了双侧髋关节灌洗术,术后原告还是疼痛难忍。在这种情况下南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在7月10日要原告出院,原告出院,在家疼痛了几个月病情又加重。经江西省医学会的鉴定后,认为:永丰县中医院没有严格执行术前常规,多个项目检查没有完成,术后没有进行血常规检查,存在过失,引发原告术后感染而使得手术未能成功,并导致其下肢功能障碍的诱发因素之一,故永丰县中医院负次要责任。被告永丰县中医院欲与原告签订赔偿协议,但由于双方意见不一,未 果。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诉讼中,原告到北京、广州、天津、南昌等地治疗,共住院788天,历经三年。现原告的疼痛基本消失。原告认为,医疗费等费用1396367.1元由被告承担40%,为559746.84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因病到两被告医院进行救治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但在救治中根据吉安市医学会和江西省医学会两级医学会的鉴定,尤其是江西省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认为,原告双侧人工全髋骨置换术,因感染而未成功,导致下肢功能障碍。鉴于术后感染的影响因素众多, 通常患者自身抵抗力占主导地位,院方仅是可能的诱发因素之一,永丰县中医院没有严格执行术前常规,多个项目检查没有完成,术后没有进行血常规检查,存在过失。故永丰县中医院负次要责任。南昌市第一医院对原告的二次治疗均符合医疗原则且有效,故对此事故无责任。本病例属于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永丰县中医院承担二级丙等医疗事故次要责任,南昌市第一医院无责任)。本院对该鉴定结论予以采信。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对照,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对应的是四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70%。根据相关标准,计算出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护理依赖费、残疾生活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伙食费共981600.94元,被告中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即40%的责任为392640.37元,加上精神抚慰金26546.75元,合计419187.12元由被告永丰县中医院赔偿给原告,南昌市第一人民医院不承担责任,其余损失由原告自己承担。历时三年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终于画上了句号,还了受害人一个公正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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