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发布 实 施
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发布实施
六种情形可征收房屋
自2012年1月1日起,经市政府正式印发的《吉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与之配套的《吉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和评估技术细则》等3个配套文件正式发布实施。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在 2011年12月31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市房管局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表示,《办法》明确规定,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这些情形分别为: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办法》还明确了除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外,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签订补偿协议的,还将给予奖励。如住宅有分段奖励、分栋奖励以及分片奖励。
据介绍,《办法》的出台和施行一方面对我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制度保障,另一方面又提供了符合我市市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操作平台。其主要体现在:一是有利于保障民主、促进发展和维护稳定;二是有利于规范政府的征收与补偿行为;三是有利于依法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四是有利于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五是有利于促进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的推进和完善;六是有利于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