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迁条例公布施行 配合房屋征收可获奖励
新拆迁条例公布施行 配合房屋征收可获奖励
——亮点解读《吉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本网记者白灵
12月31日,记者从相关新闻发布会上获悉, 近日我市印发了《吉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和与之配套的《吉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选定和评估技术细则》等3个文件,明确了房屋征收主体、范围、征收补偿、法律责任等,上述文件均于2012年元月1日起执行。
12月31日,吉安市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新闻发布会现场。
亮点一:配合拆迁者可获奖励
《暂行办法》提出,除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等补偿外,在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签订补偿协议的,还将给予奖励。如住宅有分段奖励、分栋奖励以及分片奖励。
分段奖励即为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起20、40、60天内签订补偿协议的,分别给予200元/m2、100元/m2、50元/m2的奖励;分栋奖励是指被征收人(不含公产房)获得上述分段奖励的同时,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起60日内,成栋、成片完成签订补偿协议的,每户(不分住宅、非住宅)还可得奖励。分片奖励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大小、被征收房屋的多少等因素,将项目划分为多个片区,片区内所有被征收人,在分户评估结果公示起60日内,完成补偿协议签订的,每户还再可获10000元的奖励。
亮点二:新旧条例区别 政府“唱主角”
主体不同,根据原条例规定,拆迁的主体是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根据新条例规定,征收的主体是政府,从法律关系来说,新条例规定征收的法律关系产生于征收人(政府)和被征收人之间,政府作为当事人一方,不再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因而不具有行政裁决权。
程序不同,根据原条例规定,拆迁程序是由拆迁房屋的单位启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拆迁入实施房屋拆迁。根据新条例规定,征收程序是由政府直接启动,由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强制执行模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和执行依据不同,根据原条例规定,在拆迁过程中,是由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体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执行依据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新条例不再规定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拆迁,由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依据是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
亮点三: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屋“市价”
《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即: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属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即: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在评估时点的平均交易价格)。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不包括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提前搬迁奖励。
亮点四: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 由被征收人“做主”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人投票确定。投票无法确定的,采用代表摇号、抽签等随机确定。
具体来说,是指房屋征收决定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将所征收项目的名称、范围、户数、建筑面积等相关情况在房管部门公众信息网予以公示,具有相应资质的(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向项目所在地房屋征收部门报名参与,然后由征收部门公告参加该片区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单、基本情况等,及协调选定房地产估价机构的期限。被征收人在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以书面形式(需一半以上被征收人签名)报房屋征收部门。如果在期限内协商选定不成或人数没达一半以上,就要采取投票选择的方式确定。参与投票选择的被征收人数也要超过被征收总人数的50%。投票得票数最高,且超过参与投票被征收人数50%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确定为该项目的评估机构。投票选择方式未能确定评估机构的,采取被征收人选举一名代表进行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的方式确定估价机构。
亮点五: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议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对复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新闻链接:《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根据国务院590号令规定,我市《暂行办法》明确了“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本市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补偿的,适用本暂行办。那么,哪些属于“公共利益”呢?在590号令中采用列举式从六方面明确了“公共利益”,即: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