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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承揽非雇佣 选任过失亦担责

排行榜 收藏 打印 发给朋友 举报 编辑 来源: 吉安晚报   发布者:山野农夫
热度176票  浏览55次 【共0条评论】【我要评论】【进入吉安论坛 时间:2011年12月06日 11:18
近日,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王某请求赔偿的医疗费等5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费用为62241.17元。此案依法由吴某、南昌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十日内共同赔偿给王某12448元,余款49793.17元由王某自负。
    南昌市某建筑工程公司通过竞标方式于2009年4月15日取得承建青原区东固革命根据地纪念馆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及室外配套工程。南昌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委派李某负责该工程施工承建。李某于2010年5月15日以南昌市某建筑工程公司的名义 与吴某签订了一份《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甲方(即南昌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在青原区东固革命根据地纪念馆承揽的双层六角亭及百米长廊工程承揽给乙方(即吴某)包工包料施工,乙方在施工中如出现安全事故,一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2010年8月初,王某在吉水县城接到吴某打来电话,邀请王某来青原区东固革命根据地纪念馆工地包工做木制花窗30个。双方口头约定,王某自带工具包工。同年8月7日,王某私自雇请其弟一同去该工地施工。在准备的过程中,王某右手拿着自己带去的电锯插上电源时,不小心割到右手,其弟即将王某送至附近的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共7天,合计医疗费为8364.92元。出院后,王某的伤情经鉴定结论为,右前臂外伤为伤残八级。之后,王某多次与二被告协商未果。为此,王某为保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支付王某因工受伤的经济损失160976.92元。
    审理中,王某受吴某邀请来到纪念馆工地包工做木制花窗30个,双方就包工的数量和价款进行了约定,王某与吴某之间是一种劳务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其事故过错明显在王某自身,该事故主要责任依法应由王某自己承担;南昌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和吴某均存在法律上的选任过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TAG: 工程施工 公司 建筑工程 土建工程 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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