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批条盗伐林木 投案自首获刑罚
2009年7月5日,周某以建猪场为由,向村委会主任周某某申请批准采伐八根杉树。在得到批准同意后,周某又擅自将申请书改成为申请采伐一百八十根。2009年11月,周某独自携带短锯、柴刀等作案工具在村委会集体所有的“布袋脑”山场锯倒杉树51株。11月29日、30日两天,周某来到该山场将锯倒的杉树锯成2米长的杉立木共140根,每株树锯2-3根。30日,周某请本村的两人将杉立木扛至隔壁的“茅山岭”山场的竹林里,再雇请陈某的农用车装运杉立木回家时被查获。经鉴定,周某盗伐杉树43株,材积9.15立方米,折立木蓄积13.08立方米。案发后,周某于今年5月17日主动到吉水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了盗伐林木罪,应予处罚。鉴于周某在案发后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