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拆房出事故 房东有过失担责
家住吉水县阜田镇某村的郭某、罗某夫妇因要拆旧房建新房需要找人施工。2010年3月28日,邻村村民郭某某等三人一同来到郭某家谈拆房事宜,最终双方谈妥拆房价钱总共为2400元。在郭某某等人的要求下,罗某当场支付了定金200元。2010年4月6日,郭某、罗某夫妇 要郭某某等三人在其事先拟好的一份合同书上签字,郭某某等三人看过合同但并未在该合同上签字。
2010年5月20日,郭某某等人自带扁担、铁锤等工具一起来到郭某家施工。当天上午,郭某某站在房屋前檐水沟的水泥板上施工时,由于该水泥板坍塌,郭某某摔下导致受伤。郭某某先后被送往吉水县阜田中心卫生院、吉安市中心人民医院及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52242.86元。经鉴定,郭某某外伤构成重伤甲级。
法院认为,郭某、罗某与郭某某等三人谈妥了拆迁款并将自己的房屋交由郭某某等人拆除,郭某 一再要求郭某某等人签订合同,且郭某某等人看过合同内容,郭某、罗某承包拆房而不是雇佣拆房的意思已表达明确。故郭某某与郭某之间系承揽合同关系。在拆房过程中,郭某某应当预见到所拆除的旧房年代久远,房子前檐的水泥板存在不结实的情况,而未加注意,自身存在重大过失。郭某、罗某在拆房前应该告知原告旧房存在的安全隐患,且将该拆房工程承包给郭某某等不具有拆房资质的人施工,在选任上存在一定的过失。综上,郭某、罗某应对郭某某的各项损失承担12%的赔偿责任即319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