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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检察机关注重在民行环节化解社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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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检察机关注重在民行环节化解社会矛盾

  本网讯(邹志勇)近年来,吉安市检察机关立足检察职能,以执法办案为依托,注重在民行环节化解社会矛盾,取得了较好成效。

检察人员向群众提供法律咨询

加大民行检察职能宣传力度,畅通群众诉求渠道。两级院积极采取深入街道社区、乡镇开展设点宣传、送法下乡等方式向群众散发民行检察宣传材料、接受群众法律咨询,使群众了解了民行检察工作的职能、受案范围、案件审查程序和申诉注意事项等。2009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深入群众开展各类民行检察宣传54 次,向群众散发民行检察宣传材料 2万余份,接受群众法律咨询430人次,扩大了民行检察工作在群众中的影响力和认知度。同时,加强与司法所、律师事务所等部门的联系,在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常备一些民行检察宣传资料,为群众申诉提供方便。遂川县院邀请司法局负责同志、部分律师、法律工作者召开了民事行政检察工作联系座谈会,检司联手出台了加强民事行政案件法律服务工作的六项协作机制。

检察人员向群众散发法律宣传资料

  积极履行民行检察职能,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认真受理群众的民行申诉案件,对法院裁判确有错误的,依法履行检察职能,进行监督纠正,着力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从源头上化解矛盾。一是依法提出抗诉。全市检察机关坚持“敢抗、善抗、抗准”的原则,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受理和认真办理当事人的申诉,对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裁定的民行申诉案件,依法受理,及时审结,符合法律规定抗诉条件的申诉,该抗诉坚决抗诉。2009年至2011年6月,全市检察机关共依法提出民行抗诉 39件,法院再审改判或调解32件,通过加大抗诉工作力度,切实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司法公正,化解了社会矛盾。二是运用再审检察建议。对当事人不服原判决裁定,经审查发现原判决裁定又确有错误的,能用检察建议方式解决的,尽量适用再审检察建议。2009年至2011年6月,全市检察机关共发出再审检察建议43件,已被法院采纳42件,迅速、充分、有效地履行了法律监督职责,维护了群众合法权益。三是探索开展执行监督。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难、执行乱问题,全市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加大监督力度,对违法执行行为进行了有效的监督和纠正。2009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开展执行监督57件,已被法院采纳55件,有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2011年初,吉州区检察院在接到湖南某单位对吉州区法院执行错误的申诉后,经调查发现法院因认定湖南某单位原下属甲公司拖欠借款,所以从该单位帐上划走70余万元,而甲公司在发生经济纠纷前,已与该单位解除了下属关系,法院确属执行错误。6月中旬,该院向区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后,法院及时组成新的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复审,并裁定执行回转,为该单位挽回了70余万元损失。四是探索开展支持起诉。对危害弱势群体农民工、贫困人员、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全力提供法律援助,支持向法院起诉并积极参与诉讼,帮助他们挽回损失,减少社会对抗面。2009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支持起诉案件48件,均被法院采纳,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如,吉水县罗林英、王冬根夫妇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吵进而发展成互殴,夫妇俩被打伤,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2010年1月,夫妇俩向吉水县检察院申诉并寻求法律帮助,吉水县检察院支持其起诉要求,提供法律帮助,建议吉水县司法局给予法律援助并获批准。该案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得到法院采纳,受害人罗林英、王冬根夫妇得到合理赔偿。

检察人员在接待群众申诉

建立三项机制,全力做好息诉工作。两级院对法院的正确裁判予以支持和维护,加强释法说理,做好息诉工作。对原审判决虽有错误但因标的较小或社会意义不大等原因不符合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条件的申诉案件,通过做教育、疏导工作,加强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化解社会矛盾。2009年以来,全市检察机关成功息诉87件,有效地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一是建立信访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对案件发生信访的可能性进行预测,然后根据预测结果,制定息诉工作预案,明确责任人,耐心对当事人明晰法理,理顺情绪,防止因执法不当引发信访。二是推行不抗诉说理机制。对决定不提请抗诉的民行案件,采取书面告知的方式,充分运用法理知识,从实体和程序等方面对案件事实和证据逐一展开说理,深入阐述申诉人败诉的原因,化解他们心中的疑团,帮助他们找到正确的维权途径。如,2011年4月,永新县检察院在接待龙某申诉时,龙某因房产纠纷于1984年被永新县法院判决败诉,房产归对方所有,一直没有上诉或者申诉,因事隔多年,按规定已经过了申请提请抗诉期限,可直接告知。但该院办案人员没有简单处理,而是在审查其申诉材料的基础上,仔细询问对方一直没有进行申诉的原因。从询问中得知,龙某之所以一直没申诉,是因以前觉得自己无钱改造旧房,要或不要都无所谓,现在儿女长大,生活条件好了,准备建房,可一时找不到地基,所以想起此事,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来进行申诉。经过办案人员释法说理,耐心劝导,龙某主动放弃了申诉。三是建立协同息诉机制。与法院、司法局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对正确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主动邀请审判人员、法律工作者一起做好申诉人的工作,形成和解息诉工作合力,力求消除当事人的疑虑,达到服判息诉效果。如,2010年,吉水县白水镇村民叶某因不服吉水县法院要求其限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行政裁定,向吉水县检察院申诉,要求该院提请抗诉,维护其权益。该院受理后,立即对案件进行调查,经审查,发现法院的行政裁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符合抗诉条件。为较好地化解矛盾,该院主动邀请白水镇政府计生办工作人员、县法院办案人员及一名法律工作者逐条对照《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当面向叶某解释,经过努力,叶某表示服从法院裁定,并及时缴纳了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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