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支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覆盖面超全国平均水平
8月26日,记者从市社保局了解到,我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行一年多来,全市新农保试点县达到11个,有11个县(市、区)同时纳入2011年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和新农保扩大试点,远超全国60%的覆盖面。我市全力支持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目前,我市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的财政政策与新农保现行政策基本一致,即:财政补贴政策一致,基金管理要求一致,补助资金拨付办法一致。
财政补贴政策一致。无论是对基础养老金的补助,还是对参保人缴费的补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与新农保都是一致的。具体来讲,对60岁以上的参保居民按月发放基础养老金,按照中央确定的标准每人每月补助55元,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缴费补贴部分:对16至59周岁的参保人缴费补贴标准从缴费100元补贴30元起步,每增加一个缴费档次多补贴5元,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目前设置了100元至1000元10个档次,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负担。从今年起,为体现公共财政政策对城乡居民的一视同仁,无论是新农保,还是城镇居民养老保险,30元的缴费基本补贴以及对城镇重度残疾人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省、县(市、区)财政负担比例,属西部政策延伸县,由省、县(市)财政按8:2负担;其他县(市、区),由省、县(市、区)按6:4负担。为积极引导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比照新农保办法给予适当鼓励,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75元。其中,对200元至500元档次的超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全部由试点县(市、区)财政负担;对600元至1000元档次的超基本补贴30元的缴费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县(市、区)财政按2:8负担(即50元至75元多补贴的25元部分)。
此外,我市转发了省财政厅、省人保厅下发的赣财社[2011]121号文,明确规定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参照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中央财政和省财政下拨的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补助资金,与新农保补助资金一样,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办法,即当年先按各地上报的城镇符合参保条件的年满60周岁以及缴费参保人数预拨补助资金,次年根据财政部专员办审核确认的人数进行结算,多退少补。